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山屋經營管理及住宿申請作業須知

  • 發佈日期:102-07-02
  • 編修日期:114-01-14
  • 發文文號:林育字第1132225494號
1.102年7月2日林育字第1021750637號函核定
2.104年4月1日林育字第1041750027號函修正
3.114年1月21日林育字第1132225494號函修正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完善轄管步道附屬山屋及其營地之經營管理與住宿申請作業,促進公共資源之公平利用,降低各類活動對步道之衝擊及環境干擾,訂定本須知。
二、本山屋及其營地係供林業及自然保育與相關公務使用,並得兼提供從事登山健行、森林生態體驗及環境教育等相關步道活動之特定對象住宿利用,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本須知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署,本山屋及其營地之管理機關為其所屬之地區分署。
四、下列本署山屋及其營地,其經營管理及住宿申請作業,應依本須知辦理:(一)能高越嶺國家步道天池山莊。
(二)北大武山國家步道檜谷山莊。
(三)嘉明湖國家步道向陽山屋及嘉明湖山屋。
(四)大霸尖山國家步道九九山莊及中霸山屋。
(五)其他經管理機關報經本署同意應依本須知管理之山屋。
五、各管理機關得依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並參酌設施特性、維護管理及市場因素等,訂定本山屋及其營地費用標準,送本署備查後公告,調整時亦同。六、各管理機關應依以下規定辦理民眾住宿本山屋及其營地之申請:
(一)以公開之網路系統,開放受理住宿申請案件,並由各管理機關排定入住名單。
(二)管理機關應於住宿申請之網路系統提供山屋及其營地簡介、住宿注意事項、住宿申請流程、處理方式、費用標準、退費及違規停權規定等資訊。
(三)住宿申請人應提供入住隊伍組成、住宿時間、行程計畫及聯絡方式,作為住宿申請事宜之聯絡通知管道及山域事故救援之參考資訊,提升登山安全。
(四)實施收費之山屋及其營地,經通知列入該山屋入住名單者,應於指定期間內,依管理機關訂定之費用標準將費用匯入指定帳戶,並於入住時出示繳費及身分證明或其他足資識別之文件,供管理人員查驗。
七、本山屋及其營地管理人員應請住宿隊伍各人員依住宿名單入住,以維護山屋住宿秩序及公平性。未經管理機關許可入住者,管理人員得拒絕其入住。
八、本山屋及其營地管理人員得視實際需求,調配利用山屋及其營地空間,優先支援救難人員或收容情狀危急之避難人員,以避免其緊急危難。
九、管理機關應訂定本山屋、營地及其所在步道之緊急救護計畫,送本署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緊急救護計畫內容應含實施對象、適用範圍、救護器材設備配置、人力編組、通報方式與後送作業方式,並彙整週邊醫療機構及直昇機預定起降位置等資訊。
十、管理機關應將住宿空間配置圖、住宿注意事項及緊急避難逃生圖,置於本山屋及其營地明顯光亮處。
十一、因林業及自然保育公務、救難演練、教育訓練、學術研究、協助在地部落文化活動、林業推廣、本署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或步道認養專案之機關回饋事項等經營管理需要,管理機關得預先減少開放住宿人數或暫停受理住宿利用申請。
十二、民眾申請、使用本山屋及其營地,有下列情事者,管理機關得停止其申請及入住第四點所列之所有山屋及其營地之權利:
(一)於本山屋及其營地內大聲喧嘩或留置廢棄物經勸阻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全隊停權三至六個月。
(二)核准入住隊伍未依核准時之入住名單入住者,全隊人員停權一年。
(三)未經申請,經管理人員依據第八點規定同意入住避難者,全隊人員除應限期繳納住宿使用費,並加收住宿使用費百分之五十之費用,另停權六個月。
(四)如查獲未持有本山屋及其營地繳費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逕自住宿本山屋及其營地者,全隊人員除應限期繳納住宿使用費用,並加收住宿使用費百分之五十之費用,另視情節全隊人員停權一至三年,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偽造、盜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申請者,停權三年。
(六)擅於本山屋及其營地所在步道紮營,經勸阻仍未撤離步道者,全隊人員停權三年。
(七)經管理人員分配入住後擅自變更宿營位置者,原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且須再補繳變更宿營地之住宿使用費用,並加收百分之五十住宿使用費。惟有特殊情形,經管理人員調整者,不在此限。
(八)如用火或用電不當致造成災害者,全隊人員停權三年,且須負相關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九)以非法程式進行申請或干擾系統,致他人權益受損或系統損壞者,全隊人員停權三年,並須負相關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前項各款有應繳納費用,但未於指定期限內繳納者,全隊人員於費用繳清前停權。
前二項所稱「全隊人員」,指實際入住名單及申請入住名單之人員。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林務局山屋經營管理及住宿申請作業須知
格式:pdf 檔案大小:291 KB 下載次數:4220
瀏覽人次:2,829
最後修改時間: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