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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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有林事業區地籍管理


1. 自民國八十七年起配合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針對大安溪、大甲溪、八仙山事業區之國有林班地進行全面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已完成330個林班登記。
2. 本分署轄管國有林事業區及區外保安林土地(含接管地),面積總計約145,394公頃。
3. 已利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及「地理資訊系統」將地籍管理業務資訊化,使該業務之管理更有效率、資料更建全。

(二) 租地造林


1. 政府為運用民間力量,協助推行林地綠化運動,於民國四十年開始辦理國有林地之放租造林;迄民國六十五年,依其歷史沿革、造林樹種及林地地種等特性,可分為一般租地造林、濫墾地清理、竹林清理保育、營造竹林保育及營造保安林等租地。
2. 德基水庫集水區陡坡農用地處理方案本案係依行政院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函核定「德基水庫集水區陡坡農用地(超限利用地區)處理方案」自公告日起第四年開始,終止租約強制執行收回造林,並不予任何補償。
 
 
  • 律師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返還林地 律師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返還林地
  • 陡坡農用地收回造林成果 陡坡農用地收回造林成果
  • 違規租地強制執行收回 違規租地強制執行收回
  • 違規租地改正造林情形 違規租地改正造林情形

 (三) 國有林暫准放租地


  依據森林法第八條放租者:如學校、國防、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以及電信、電力等公共事業所必要之用地;依據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放租者:如建地、水田、旱地...等;專案核准租地者,經上級單位核准之案件:如龍谷遊樂區。                

(四) 區外保安林接管


  民國39年10月臺灣省政府以參玖戍刪農林字第23240號代電,公森林施業案(現稱事業區)區域外之保安林及森林治水林等7項業務,交由各該縣政府自行管理。   林業保育署「收回各縣市政府代管之國有區外保安林接管計畫」之接管期程自9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本分署依據該計畫於92年6月底前與原台中縣、市政府進行區外保安林現場點交作業。另於96年5月16日接管原南投分署轄台中縣境內保安林。本分署所轄區外保安林計有編號1404、1407、1408、1409、1410、1414、1418、1425、1426、1427、1432、1435、1436、1437、1438、1439、1443、1444等18號,面積總計約3865公頃,目前由本分署雙崎工作站及梨山工作站派員進行林地之巡視護管工作。
瀏覽人次:12205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