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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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森林護管

森林護管工作之重點在於:積極方面以主動巡邏查察維護森林完整,防止災害發生;消極方面以法定程序迅速取締舉發違法情事,處理森林被害案件。
其細部做法如下:  
  1. 在轄區內設立135個巡邏箱與113名林野巡視人員,並採責任區制巡視護管。    
  2. 加強重點地區聯合巡視及巡視工作督考。  
  3. 配合當地警方實施不定時、不定點威力巡察以嚇阻盜伐。  
  4.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臺中分隊於93年7月成軍,協同本分署共同處理違反森林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法令之取締查緝。 
  5. 新發現濫墾地,立即會同警方剷除地上物,行為人函送法辦,被害林地立即實施造林。  
  6. 93年12月通過「森林保護辦法」,鼓勵民眾參與森林保護工作,發現違法情事,可立即與本分署聯繫,或利用免費專線電話0800-000930;0800-057930檢舉。
 

2. 森林火災防範

森林火災防救工作,首重預防。事先編妥計畫以充實各項保護森林設施,維護消防救火器材與裝備,做好救火組織之訓練並提升動員能力,當可消弭火災於無形或撲救於即時。為搶救森林火災本分署編組有4中隊15小隊之機動救火隊及緊急應變組織;更協同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聯合執行森林火災防救,全面防範災害擴大。 相關預防措施有:      
  1. 利用新聞媒體宣導,並在山區主要路口、登山途徑及遊樂區提醒民眾注意。
  2. 易生火災林班既有防火線維護,並栽植防火樹種建造防火林帶。
  3. 即時更新與維護消防器材俾隨時可用。
  4. 於森林火災高風險區設置水塔及蓄水池,以供消防使用。
  5. 建立順暢之無線電通訊網路,以早期發現後迅速通報處置。
  6. 乾燥季節督飭巡視人員加強巡護宣導。
  7. 嚴格執行重要作業區內防火安全檢查,不符規定或未臻完備者均限期改善至合格。
  8. 建置林火氣象站,提供森林火災風險評估系統氣象資料,每日藉網際網路公布森林火災風險預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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