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12-09-13編修日期:112-09-13發文字號:林管字第1121720907號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轄區森林之保護管理(以下簡稱護管)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護管人員,係指分署指派負責執行森林護管工作之技術士及森林護管員。
三、分署因森林保護上之需要,得視交通狀況及可能發生災害情況,選定適當地點設置分站、駐在所及護管所等,以便加強護管工作。
前項分站、駐在所及護管所等之設置或撤銷,應由各分署詳細調查,擬具意見報本署核定之。
四、分署應依所轄森林之分布情形、交通狀況、人為活動、育樂場域設施分布及災害發生情形,依下列原則適當劃分甲、乙、丙 級巡視區,並指派護管人員負責執行森林護管工作:
(一)甲級:易發生林政案件、人員進出頻繁、易發生火災之區域,應列為重點巡視區,每月至少應巡視八次,以每週巡視二次為原則。
(二)乙級:有登山客或少數人員出入區域,列為中度巡視區,每月至少應巡視四次,以每週巡視一次為原則。
(三)丙級:一般人員不易到達區域,此類區域每月至少巡視一次。
分署如有森林保護上之需要或因天候因素,可依實際狀況調整各分級巡視頻度。
五、分署應將劃定巡視區、指定巡視路線、設置巡邏箱與護管人員配置情形(附表一),造具圖紙一份報本署備查,並登載於本署架設之資訊系統;變動時,亦同。
六、護管人員應依劃定之巡視區或指定之巡視路線負責巡視,重要地區得採用集體定期或機動方式巡視,並應將巡視情況及巡視軌跡等,於巡視後七日內上傳本署架設之資訊系統。
工作站應於次月七日前,於該系統匯出報表彙送分署備查。
七、分署暨工作站負責巡邏箱之抽查工作,每月不得少於各該轄區設置巡邏箱數量百分之三,抽查情形每月均應列表備查。如有改進事項,分署應函知有關工作站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指派人員加強抽查督導。
八、護管人員應辦理之森林護管工作範疇如下:
(一)巡視林野、天然或人為災害之防救災等事項。
(二)森林火災通報及擅自引火之制止及查報取締事項。
(三)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制止及查報取締事項。
(四)擅自墾殖或占用之制止及查報取締事項。
(五)擅自丟棄或堆置垃圾、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之制止及查報取締事項。
(六)擅自採取土石或採礦之制止及查報取締事項。
(七)國有林地租約管理、森林法第八條等相關規定用地申請案件、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事項。
(八)保安林檢訂作業事項。
(九) 病蟲害、獸害及外來入侵種之通報及防治等事項。
(十)擅自獵捕、宰殺、騷擾、虐待、買賣野生動物;買賣、加工、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制止、查報取締及獵具清除事項。
(十一)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護、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調查及監測等事項。
(十二)放生、棄養動物之制止及查報取締事項。
(十三)國有林林產物之處分作業、伐採監工、查驗與擅(誤)伐之防範等事項。
(十四)造林地測量、母樹林採種、造林作業、廢耕拆除及廢棄物清運等監工業務。
(十五)各項林產物調查註記、貯木場巡視及貯木場抽查、市價訪查、執行影響木、漂流木檢尺及打撈移除等業務。
(十六)森林育樂場域經營管理、自然步道及各類牌誌巡查與山域事故協勤等事項。
(十七)林道巡查、橋梁巡檢、治理工程設施受災受損通報等事項。
(十八)永久樣區、系統樣區等森林資源調查事項。
(十九)宣導保林、防火、自然保育、森林經營及本署重要政策;與國有林周邊居民聯繫及社區保育相關輔導、訪視工作等事項。
(二十)保管維護護管人員配發裝備。
(二十一)其他經主管指派有關森林護管工作事項。
九、護管人員執行森林護管工作時應以無線電通訊方式向工作站回報測試通訊情形,並作成紀錄(附表二)備查。
十、護管人員應熟悉所負責巡視區之林地概況、租地概況、自然保護區域、鄰接原住民保留地、他機關經管國公有及私有土地之境界;分署應提供並適時更新下列有關資料,以便執行工作:
(一)林地放租有關資料。
(二)造林有關資料(造林登記簿、母樹林經營管理計畫、造林契約等)。
(三)林產物及漂流木處分有關資料(伐採計畫、材積調查表、林產物採運契約、實測圖或位置圖等)
(四)森林育樂有關資料(自然步道山屋營地使用人員名單、許可進入森林生態保育區人員名單及森林法第五十六條之二各款之許可同意資料等)。
(五)自然保育有關資料(自然保護區域範圍、許可進入名冊及許可同意事項、社區林業計畫、外來入侵種管理清單、原住民狩獵許可情形、申請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計畫內容等)。
(六)國家公園有關資料。
(七)鄰接林班之原住民保留地及他機關經管國公有及私有土地位置圖。
(八)各項工程或勞務發包案件及設施位置有關資料。
(九)林政案件(盜伐、濫墾)發生位置有關資料。
(十)森林火災高風險區、林道及國有林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位置有關資料。
(十一)林道管制核准進入名冊及車輛資料。
(十二)用地核准案件資料。
十一、分署為加強護管工作之需要,依核定年度預算,優先雇用原住民或周邊社區部落居民組成防火巡邏隊,以集中機動運用,協助通報林政案件及森林火災防救工作。
十二、分署為防範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情事發生,應就特定區域及貴重木分布區域等,以下列方式辦理巡護清查工作:
(一)偏遠巡視:由護管人員組成,進行二至四天之中程巡視。
(二)深山特遣:由分署或工作站職員及護管人員共四至六名組成「森林巡護任務編組特遣隊」,每年至少辦理十二次五至七天之長程巡視。
分署執行前項工作得視情形邀請本署志工或國有林周邊部落社區民眾共同參與。
十三、分署對各項營林作業及治理、育樂、林政及保育等工程,應於開工前召開施工現場說明會,邀集工作站業務承辦及該區護管人員、監工人員或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等,前往現場指明界址、界木,說明契約規範、防火檢查事項、職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並作成紀錄備查。
十四、護管人員如發現可疑人、事、物或違法之情事,應立即回報工作站,並與檢警機關保持聯繫,配合查緝。
十五、護管人員發現下列森林受害或違法案件時,除採取適當措施,隨時報告工作站外,應填具「森林及野生動物被害或違法案件報告單」(附表三):
(一)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案件。
(二)擅自墾殖或占用案件。
(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
(四)自然保護區域違規違法案件。
(五)森林火災。
(六)其他人為災害、病蟲害、獸害、天然災害或違規違法案件。
護管人員執行前項各款森林受害調查時,如屬於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應在被害木上打蓋「封查」印,以資識別。存留在現場之被害木應妥加看管,並通知工作站處理。
十六、工作站接獲森林受害或違法案件通報時,應即派員調查、依法處理,如有必要應通報警察機關偵辦。屬情節重大者,應將「森林及野生動物被害或違法案件報告單」陳報分署處理。
十七、工作站接獲火災通報後,應即研判確實地點,瞭解林況、地況、交通情形、消防設施及推測可能發展災情,分別通報分署及當地警察、消防機關即時動員搶救。分署並應將「森林火災快報」(附表四)陳報本署。
十八、林政案件之發生如有情節重大或經認定有影響機關形象之虞時,分署應填具「林業及自然保育署____分署林政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附表五),陳報本署備查。
十九、護管人員如有於星期例假日執行森林護管工作之必要,應事先向工作站主任或主辦人員提出申請核准,惟技術士僅限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工作站主任或主辦人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方得於例假日出勤。
二十、護管人員職務異動時,交接人應將經管之巡視區圖資、歷年重大事件清冊及未結案件等資料,造具交接報告表(附表六)予移交人,並由工作站派員監交並報分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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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