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地景觀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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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平地景觀造林綠美化工作

  為提升平原地區環境品質,營造自然美麗綠色鄉野,增加民眾戶外休閒空間,依據農業部訂定之「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方案,結合各有關單位成立「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推行小組」,並編列經費辦理機關、學校、社區、工業區等之環境景觀綠美化,以提昇上班及學生學習之情緒。
 

(二) 平地造林

  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農地資源調整減產,配合推動平地造林,增加平原地區綠地面積,並結合產業、人文與景觀,發展休閒農業,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推動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平地造林對象為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稱山坡地以外之土地,以集團造林為原則,造林面積應毗連2公頃,或同一地段毗鄰5公頃以上且不受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年之限制。平地造林之申請、配苗、造林成果檢測、造林獎勵金之發放,均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辦理,主要輔導台糖公司月眉糖廠之平地造林工作。
瀏覽人次:5231 最後更新日期: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