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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應依本法第14條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如疏於揭露身分關係者,將依本法第18條處以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禁止規定者,則視交易或補助金額處1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二、監察院有鑒於近來接獲多起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補助或交易,違反本法禁止規定,或雖符合該法例外允許規定,但疏於揭露身分關係之案件,爰製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以避免公職人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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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