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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公告機關:臺中市政府地點:臺中市
一、開放撿拾區域:大甲溪(龍安橋以下至大甲溪出海口,不包含水庫蓄水區及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臺中市之居民得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時為止。
四、注意事項:
(一)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且單支規格須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長度2公尺以下或單支重量50公斤以下;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農業部林業保育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臺中分署)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依本公告指定方式或地點,向臺中分署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 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二)漂流木申請登錄窗口及指定登記地點:
1、龍安橋往下游區域:臺中分署雙崎工作站,電話(04)25773103,地址: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6段1368號。
2、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科),電話(04)22289111轉56205,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2條處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上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3條處新臺幣2,500以上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93-3條處新臺幣2,500以上萬元以下罰鍰。
(五)須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者,須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六)撿拾漂流木期間應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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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