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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公告機關:臺中分署
一、開放撿拾區域:大甲溪(龍安橋以下至大甲溪出海口,不包含水庫蓄水區及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臺中市之居民得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為止。
四、注意事項:
(一)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且單支規格須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長度2公尺以下或單支重量50公斤以下;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農業部林業保育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臺中分署)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依本公告指定方式或地點,向臺中分署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 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二)漂流木申請登錄窗口及指定登記地點:
1、龍安橋往下游區域:臺中分署雙崎工作站,電話(04)25773103,地址: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6段1368號。
2、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科),電話(04)22289111轉56205,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2條處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上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3條處新臺幣2,500以上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93-3條處新臺幣2,500以上萬元以下罰鍰。
(五)須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者,須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六)撿拾漂流木期間應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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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