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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日期:111-10-12修正日期:115-01-14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145027667號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森林火災之防救工作,依據「農業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就主管之森林火災,依災情狀況訂定本通報層級規定,以傳達相關災情俾便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二、森林火災依下列規模進行通報,層級如下:
(一)延燒面積未達十公頃,由本署各地區分署逕予動員所轄工作站救火隊,直接撲滅林火,及通報當地消防單位依消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配合防救,並將撲救情形通報本署各地區分署及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森林火災防火中心。
(二)延燒面積十公頃以上未滿一百公頃者,於火場設置前進指揮所,並由本署各地區分署ICS精英小組接管緊急應變處理事宜,及通知當地所轄屬消防局、直轄市及縣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員蒞火場前進指揮所,俾辦理火場指揮、協調、通報、派遣事宜,並將撲救情形通報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森林火災防火中心。
(三)延燒面積一百公頃以上未滿二百公頃者,由本署各地區分署通報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森林火災防火中心,由本署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其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者,除依規定通報外,並由本署通報農業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司司長、工程管理科科長及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森林火災延燒面積二百公頃以上未滿三百公頃者,成立「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除依前款規定通報外,並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管政務委員、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及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五)森林火災延燒面積三百公頃以上,依前款規定通報外,並通報行政院長、行政院副院長、院長辦公室主任;經農業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由農業部簽報院長核可成立「森林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後,立即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以上通報層級,詳附如通報層級規定表及附圖。
三、通報頻率,本署各地區分署每隔2小時通報本署1 次,本署除災情有變化應隨時報告外,每日逢8:30、12:30、16:30作後續通報,迄熄滅為止。
四、通報內容應包括火災發生時間、發現時間、地點、林地現況、動員撲救情形及請求支援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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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