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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賣、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嗎?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縣市政府),不得買賣、在公共場所陳列及展示。建議民眾參考野生動物保育法內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內物種類別,進行判斷後,檢具「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買賣申請書」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陳列、展示申請書」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才可以買賣、陳列及展示。
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算不算違法?需要申請登記嗎?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有害環境之虞非臺灣原生物種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保育類野生動物資料登記卡」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登記卡」向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但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透過合法管道取得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則須持其證明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登記備查即可。以上如資料如有變更,請填寫「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登記異動申請表」,向當地縣市政府登記備查。另外透過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本法施行及指定公告保育類名錄之前所飼養繁殖者,於協助業者在公告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輔導轉業、停止飼養及視情況收購,給與收購動物於評鑑合格的管理單位代為妥善收容及暫養。
飼養、繁殖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有何規範?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以管理野生族群之動物為原則,分為一般類及保育類,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捕獵、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這些包括野外捕捉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經人工繁殖、飼養符合該法第55條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種類。除此之外,其他經人工飼養繁殖出的保育類動物,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欲飼養、繁殖者,須具有該物種人工繁殖證明文件,才能夠飼養、繁殖。而一般類野生動物飼養,基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精神,並不鼓勵飼養、繁殖。以上可飼養、繁殖野生動物,同時受到其他法規規範管理(如檢疫、營業登記、繁殖場設立及動物飼養環境等),請先向當地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洽詢及提出申請。
可以買賣經人工飼養、繁殖的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嗎?
販賣經人工飼養、繁殖的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在保育類野生動物方面,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有限制其種類,一般類野生動物則無限制,皆須具有合法營業登記、持有野生動物合法持有或證明文件始可買賣,若為CITIE物種,則須符合經濟部國貿局CITES物種進出口買賣相關規範。
於台中地區野生動物危害農林漁業及人身安全時該如何處理?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有危及公共安全及人類性命之虞者,或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或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得予以捕獵捕或宰殺。若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除緊急情況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農業局處理。
隨意放生動物會不會影響生態環境?目前法令對於動物的放生行為有規範嗎?
動物放生原意是善良的,但因觀念錯誤,常把不適當的物種放生至不正確的區域,對放生生物的生理、心理及所在生態環境與生活其中物種都造成長期及無可挽回的狀況。目前漁業法第44條有針對水產生物的放生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針對飼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有相關規定及處罰。另外臺中市政府已於101年10月22日公佈實施「臺中市放生保育自治條例」含相關罰責,請勿隨意放生,將美意變成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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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01